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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平台2023-01-31 16:05

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重庆将在2025年底前建成四家输入医院******

  中新网重庆1月11日电 (梁钦卿)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王卫11日在重庆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江苏省中医院重庆医院(永川区)、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医院(綦江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两江新区)、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医院(北碚区),4个输入医院将在2025年底前全面建成,民众看病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2019年10月,国家启动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目的是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大幅减少民众跨省、跨区域就医,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重庆市于2021年被国家纳入第二批试点省市。

  当前,重庆市全力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将有关项目纳入了《重庆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并出台《重庆市加快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要求,积极与市外高水平输出医院沟通对接,共同申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2021年7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被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输出医院。2022年5月,江苏省中医院重庆医院(永川区)、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医院(綦江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两江新区)3家医院被纳入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名单。2022年10月,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医院(北碚区)被纳入第四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名单。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作为重庆市唯一的国家级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医院,依托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建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江西省儿童医学中心)。该项目重点在新生儿科、儿童保健、儿童呼吸、儿童重症医学、儿童外科等8个专业领域形成疑难重症诊治特色,建成后将成为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同步推进的国家三级甲等儿童医院,新生儿、儿童重症达到江西省儿童重点学科,争取尽快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力争建成江西省儿科质控中心。

  目前,重庆市已获批建设1个输出医院项目、4个输入医院项目,在建成后将推动区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让民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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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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